(2017)陕08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怀山与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山,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山。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李怀山与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怀山返还克扣工资7000元,并补缴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