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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瑞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29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理人:王桂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