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吕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吕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394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婧。被告:吕刚。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吕刚偿还原告代偿款197309.47元;2.被告吕刚支付原告违约金59193元(按照代偿金额的3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吕刚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婧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吕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刚因装修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晖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原告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了一份《家装服务合同(适用于工行家装贷款)》。合同第6.11条约定,如被告吕刚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清偿任一期贷款本息,导致原告承担责任,或被告吕刚出现可能危及原告利益的行为时,原告有权向被告吕刚进行追偿,追偿金额包括:原告支付给贷款人的全部代偿资金;原告为实现代偿资金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律师代理费,因调查取证而支出的费用,因产权转移而产生的费用、税费以及其他费用;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被告吕刚于2014年10月8日与工行朝晖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透支金额为490000元。工行朝晖支行发放贷款后,被告吕刚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导致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其代偿借款本息,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代偿119105.12元、2016年7月25日代偿78204.35元,共计代偿197309.47元。原告代偿后向被告追偿,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吕刚垫付银行借款本息197309.47元后,其有权向被告吕刚进行追偿。被告吕刚未及时偿还原告垫付款,应根据《家装服务合同(适用于工行家装贷款)》的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垫付时间,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刚偿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97309.47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合计242309.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2元,由被告吕刚负担2432元。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