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钟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93号罪犯钟强。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梅埔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受贿款和违法所得款15982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强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提请对罪犯钟强的减刑建议认为:罪犯钟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获得嘉奖18次,表扬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对罪犯钟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罪犯钟强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钟强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强积极退赃并履行附加财产刑款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取得了一定的考核成绩,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