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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15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负责人:林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291481。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510751729。被告:熊志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熊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南京银行返还借款本金91666.68元,截至2017年3月16日利息3250.47元、罚息264.0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94917.15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贷款期限48个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熊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熊志强与南京银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熊志强向南京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固定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拾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如熊志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南京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借款债权及解除合同,并对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收取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当日,南京银行向熊志强发放贷款10万元。2017年1月起熊志强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3月16日,熊志强尚欠南京银行借款本金91666.68元,利息3250.47元、罚息264.03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个人借款借据、贷款信息明细、期供查询、逾期总额查询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借款债权。对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8元,截至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3250.47元、罚息264.03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6.5元,由被告熊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伟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