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建生、陈文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陈文来,陈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建生,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杨建生所在单位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推荐。申请执行人:陈文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惠群,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漳浦县。在本院执行陈文来与陈惠群、杨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建生对本院(2016)闽0623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其所有的银行存款60121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建生称,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6)闽0623执1093号裁定书,解除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卡。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从未收到漳浦县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且其与陈惠群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也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和财产进行处理,生效判决采信的是所谓生意借条也非事实,应属于陈惠群的个人债务。陈文来称,杨建生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漳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62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杨建生和陈惠群共同偿还债务是正确的。至于杨建生与陈惠群协议离婚是否属实,也不能对抗第三方。本院查明,陈文来诉陈惠群、杨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做出(2016)闽0623民初1919号判决,确认陈惠群、杨建生应偿还陈文来借款54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审理中,陈文来提供了由绥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陈惠群、杨建生的结婚申请书证明陈惠群、杨建生系夫妻关系,到庭参加诉讼的陈惠群没有异议。陈惠群、杨建生的身份信息表明其二人均居住在福建省漳浦县××西××号,该案一切需要送达给杨建生的法律文书均由陈惠群代收。根据陈文来的执行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2016)闽0623执1093号裁定书后,被执行人杨建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中止(2016)闽0623执1093号裁定书。本院认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陈文来以本院生效的(2016)闽062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有法律依据,本院根据陈文来的申请依法做出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即异议人杨建生的银行存款依法有据。杨建生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即原审在送达、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属于该案审理中的问题,但目前没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因此,杨建生的异议不能成立。其对该判决不服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综上,杨建生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建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柯志娟审判员 戴主岁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