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瑞武、张廷杰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武,张廷杰,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孟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6行初4号原告张瑞武,1950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张廷杰,197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付婷婷,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392-5。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第三人孟庆海,1971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武、张廷杰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张瑞武、张廷杰与孟庆海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一案中,张瑞武、张廷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武、张廷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武、张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武、张廷杰承担。审 判 长 王久利审 判 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