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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瑞武、张廷杰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武,张廷杰,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孟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6行初4号原告张瑞武,1950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张廷杰,197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付婷婷,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392-5。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第三人孟庆海,1971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武、张廷杰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张瑞武、张廷杰与孟庆海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一案中,张瑞武、张廷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武、张廷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武、张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武、张廷杰承担。审 判 长  王久利审 判 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