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怀平与陈英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怀平,陈英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特21号申请人孟怀平,男,汉族。申请人陈英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付标,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任龙,男,汉族,系申请人陈英猛姐夫。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孟怀平、陈英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张鲜鸽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怀平、陈英猛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英猛分两次支付申请人孟怀平三桥服饰广场贾贤平等43商户押金、租金、运营费等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12时前支付10万元,2017年4月25日12时前将剩余10万元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承担5万元违约金,担保人任龙对申请人陈英猛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陈英猛将自己可移动的商品和装备自行拉走。(具体物品以双方签字确认清单为准)。申请人孟怀平收到申请人陈英猛协议全部款项后,双方再无合同纠纷。双方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终止。与贾贤平等43商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请人孟怀平承担,贾贤平等43商户之外及其他的债权债务由申请人陈英猛承担。(上述43商户名单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三、本调解协议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是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愿;如果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另有图谋的行为,以欺骗的方式骗取本次调解结果,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违约人全部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人孟怀平、陈英猛及担保人任龙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