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富强、王女琴因与被申请人王东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富强,王东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富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女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晴。再审申请人何富强、王女琴因与被申请人王东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何富强、王女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主体错误;被申请人不能说明款项来源,主张现金交付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借款后近一年才要求申请人出具借条不合逻辑。68万元借条的真实形成情况系被申请人以10%的利率高息牟利,计算复利而来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出警记录一份,证人证言两份、记账台历一份,证明68万借条系胁迫形成且申请人曾多次以现金方式向被申请人还款。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借条是出借人据以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案涉的68万的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王东晴现款陆拾捌万元”,该内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根据书写习惯,“今借到”应被理解为对借条落款日期之前以及当日发生的借款的确认,而不可能被理解为对未来尚未发生的借款的确认。且借条中亦写明借款系现款形式。申请人主张以现金交付不合常理,但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亦存在此种情形,不能仅因无银行的相应记录否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同时,申请人主张68万的借款未实际发生,却在68万借条形成后18个月出具14.5万元的利息欠条,且继续向被申请人还款,其上述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借款事实的发生。故原审认定借款实际发生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主张,经审查,证人证言不符合新证据的要件,2014年的出警记录无法证明2013年9月15日书写的借条系胁迫形成,且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记账台历系申请人单方记录形成,不具有证明力。申请人关于原审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系认定主体错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借款为个人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何富强、王女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富强、王女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王雯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