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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明兴与官羽周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兴,毕东,周容,官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582号原告:蒋明兴,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8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东,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容,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官羽,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蒋明兴与被告毕东、周容、官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蒋明兴于2017年4月5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兴撤诉。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明兴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