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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58号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0299944961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闫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燕,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48655699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二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魏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强,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实收案件受理费495.08元,由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因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该2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的470.08元应退还予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唐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