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马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4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斌,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颜莉丽审 判 员 巫 松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