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树民与姜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民,姜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69号之一申请人:姜树民,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姜士林,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梅河口市。姜树民与姜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树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通化市站前建设银行支行内的存款11.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姜士林在通化市站前建设银行支行内的存款1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毕明双审 判 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