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外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省外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230号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田,经理。住所地为: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升旭,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外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莲花,经理。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成大。住所地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外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原告已预交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共计128.5元,由原告延吉市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瑶审判员 张妍妍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