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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俊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武俊林,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武俊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51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武俊林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上诉人武俊林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武俊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