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永发工业气体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永发工业气体供应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751号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梁前院村。法定代表人:马泽,职务董事长。被告:常州市永发工业气体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苗圃旁。法定代表人:石荣妹,职务经理。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永发工业气体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后,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