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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长亮与张家力、周桂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亮,张家力,周桂付,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64号原告:张长亮,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力,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周桂付,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6XX。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长亮诉被告张家力、周桂付、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因原告张长亮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