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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毕序堂与毕庶镇、毕艳凤、毕可英、毕可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甲。被执行人毕某乙。被执行人毕某丙。被执行人毕某丁。被执行人毕某戊。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继承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2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