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毕序堂与毕庶镇、毕艳凤、毕可英、毕可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甲。被执行人毕某乙。被执行人毕某丙。被执行人毕某丁。被执行人毕某戊。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继承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2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