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红与韩宝忠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韩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保18号申请人陈红,嫩江农场个体粮油店经营者。被申请人韩宝忠,山河农场个体奶牛养殖户。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韩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宝忠在黑龙江省山河农场二队奶牛小区所有的8头成年奶牛(耳号为00033956、00040521、00032315、00032237、00031301、00040528、00031313、00034601,以上财产价值390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陈红向本院提供现金1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宝忠在黑龙江省山河农场二队奶牛小区饲养的8头成年奶牛(耳号为00033956、00040521、00032315、00032237、00031301、00040528、00031313、00034601)。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韩宝忠负责饲养、管理,但不得私自转让、变卖、抵债、抵押或折抵他人欠款。案件申请费410.00元,由被申请人韩宝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