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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泽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泽伟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23号罪犯何泽伟,男,1983年2月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泽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7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3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泽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泽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利、万川,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何泽伟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何泽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泽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附带民事赔偿未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泽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秦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