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鲍艾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玉亮,鲍艾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73号申请人晏玉亮。被执行人鲍艾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宁陕民初00131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鲍艾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艾宏限期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晏玉亮借款420000元及利息,交纳一审诉讼费41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达成三年后分期支付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需要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