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汉良与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良,韩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12号原告:苏汉良,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韩金龙,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苏汉良与被告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苏汉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苏汉良负担;保全费320.00元,由苏汉良负担。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杨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