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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汉良与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良,韩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12号原告:苏汉良,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韩金龙,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苏汉良与被告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苏汉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苏汉良负担;保全费320.00元,由苏汉良负担。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杨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