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张喜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富,张喜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富,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喜潮,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孙国富与张喜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喜潮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孙国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张喜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张喜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孙国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孙国富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国富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