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肖邦全,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08号原告:王文明,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邦全,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肖邦全、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明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