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朝慧与周雅、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雅,蔡朝慧,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朝慧。原审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5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8993。法定代表人:周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重庆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凯乐家园1幢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421054。法定代表人:周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周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雅上诉称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区,合同的签订地也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周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