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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彭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彭金珠,王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844069593J,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78号。负责人:张建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金珠,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王冰山,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金珠、王冰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85716.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后续未按承诺还款,申请人将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韬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