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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866709A。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501A,组织机构代码79806883-9。负责人:颜永财,总经理。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厦门市,且本金部分已达532万元,远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200万元,本案应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级别管辖异议,涉案标的额为532万元,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均在福建省内,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级别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