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邓忠元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28刑申29号邓忠元、向秀英:因邓忠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你们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鄂28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们申诉称,向家英违反用地协议违法建房并与向秀英发生争吵、抓扯,邓忠元曾电话报警制止双方的行为,在第二次报警后,邓忠元见向秀英、向家英都倒在地上相互抓扯,才用双手将二人同时推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邓忠元用脚将向家英踢倒在地受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向孔朝、谭汉林的证言与向家英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且向家英三次陈述的内容不一致,故请求撤销对邓忠元的错判和向秀英的附带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27日向秀英与向家英因房屋地界发生了纠纷,邓忠元回家后未息事宁人,将向家英修建房屋所砌的砖墙推倒,扩大了事态,导致向家英上前阻拦,向秀英、邓忠元与向家英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邓忠元将向家英踢倒在地受伤。对邓忠元踢倒向家英事实的认定,有当时在场的证人向孔朝、谭汉林的证言,被害人向家英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书在案佐证。同时,邓忠元于2015年4月28日在清太坪派出所的供述“我把向家英用力推了一把,把她推滚在地上,她倒在空心砖上面,倒地时屁股着地造成了骨折,当时有给向家英做事的两个工人在场”亦能证实向家英所受伤是邓忠元加害形成。关于你们提出被害人向家英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公安机关曾先后三次对被害人向家英进行了询问其陈述的具体情节虽然有出入,但对受伤的基本事实即被邓忠元踢倒在地受伤的陈述是一致的,且其陈述有相应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同时,在原判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向家英对纠纷的引起有过错,在量刑上对邓忠元予以了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上也减轻了责任。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向秀英、邓忠元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邓忠元、向秀英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