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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余立花、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立花,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余立花,女,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屯溪区。被执行人:曹强,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立花与被执行人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立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21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