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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桂林与陈中、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桂林,陈中,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桂林,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中,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职务经理。上诉人唐桂林因与被上诉人陈中、原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桂林上诉称,本院为欠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认定本案为合同履行纠纷,依据《原木材加工厂金福小区配电房拆迁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应由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或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分包工程款,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改造工程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辖区,本案应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依据《原木材加工厂金福小区配电房拆迁改造工程合同》管辖约定,本案应由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中不是合同相对人,上述合同的管辖约定对陈中不具有约束力。综上,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跃军审判员  刘文玲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