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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强军诉被告徐创宏买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军,徐创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04号原告:金强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创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原告金强军诉被告徐创宏买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金强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强军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和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