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钱某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欣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钱某欣。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亿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钱某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钱某欣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并未在招标中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家属愿意筹钱退赃。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带其退赃人民币5万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钱某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钱某欣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部分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9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