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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中心组团新城一路南侧、新城东一路东侧佛山市水业集团公司新城区水厂综合楼第二层、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2187074C。法定代表人:刘干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法定代表人:刘则邹。上诉人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工程项目是佛山新城CBD项目地块的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工程涉及到八个企业的合法利益和佛山新城的形象工程,涉及到工地周边地区的影响,目前已出现下陷沉降,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