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