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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