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蒋天福、周仁华等与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1507号原告:蒋天福,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广西省兴安县人,住兴安县。原告:周仁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广西省兴安县人,住兴安县。原告:王建华,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广西省兴安县人,住兴安县。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名安,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城东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玉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诉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名安、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罗玉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盛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三原告供热合同款990000元,利息80000元,共计10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和原告蒋天福签订供热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蒋天福整体承包被告厂方的锅炉房,承供被告生产所需蒸汽,按气压表数结算。结算价格按145元每立方执行,并约定每月1日和16日结算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蒋天福发现无钱可赚,出现亏损,加之家里又有家居厂和塑料厂忙不过来,便将该承包合同于2014年10月16日转包给原告周仁华。原告周仁华,恰巧因为在原西洋江瀚星纸业公司(原老厂)承包供热时剩下近6万元燃料无法利用,用于转承包该供热锅炉。原告周仁华承包不久就发现履行合同亏损严重,于是就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解释认为,新厂锅炉比原西洋江老厂锅炉大,老厂是4吨的,这是6吨的,锅炉没有问题。当时向被告反映气压表是否有问题,但被告讲,表是刚装的厂方提供的新表,不可能有问题,表质量有保证。就这样,原告周仁华,只能从节约燃料,加强管理,提高工艺上下功夫,但不管怎样改进,均出现严重亏损局面。后原告周仁华多次提出不包了,要求中止或解除承包合同,被告则以上个月的供汽款不予结算,承担违约损失威胁原告周仁华。无奈,后来被告亲自参与原告供汽成本核算,也发现亏损严重,被告不得不提高供汽价格,以145元每吨提高到150元每吨,再提高到现在的160元每吨。但即使提高到160元每吨,仍然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局面。时至2016年春节,原告周仁华因为亏损严重,确实已无资金购置燃料原材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时候,多年从事锅炉承包的王建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加入到周仁华转包合同中。当时原告王建华心想,按160元每吨价格应该有钱可赚,不可能亏损,结果原告王建华加入后,大刀阔斧进行锅炉改造升级,改变生物燃料,自掏腰包,主动投资6万多元,改进工艺。但通过二个多月的履行合同证明,依然严重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怀疑气压表的计量问题了。于是,2016年5月4日,征得被告厂方同意,由原告王建华自掏腰包,花费4000多元,在老表旁由被告方技术人员另行安装新表。新老表对照显示,到2016年6月16日止,新表显示气量为1330吨,而老表显示差数仅为915吨。(即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的12895吨减去2016年5月4日上午的11980吨),双方相差悬殊。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方协调主张权益,被告拒不接受,原告请求将老表进行技术检测,被告方多次推托不予配合。现双方仅结算到2016年6月2日止,尚有误差5848.5吨和6月16日以后新表计量的498吨以及6月2日至6月16日的275吨未结算。根据加权平均计算,尚有100余万元应由被告方承担支付责任。原告为此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告所请。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与答辩人签订《承包协议》的人是原告蒋天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蒋天福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周仁华、王建华与答辩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该二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在诉状中称:合同签订后,蒋天福发现无钱可赚,出现亏损,便将承包合同转包给周仁华。2016年春节后,王建华也加入到转包合同中。对此,答辩人从未听三原告说过,答辩人一直认为周仁华、王建华是为承包人蒋天福做事的工人,而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答辩人对原告所称的转包行为不认可,周仁华、王建华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合同权利。二、答辩人自合同签订以来,一直谨守《承包协议》第六条约定向承包人履行结算付款合同义务,充分体现了答辩人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履约习惯。根据《承包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答辩人)每月1日、16日给乙方按气表结算承包费用,结算标准按145/立方执行。该条款所称的气表(即涡街流量计)是依原告蒋天福的要求选购安装的一块新表(附有产品检定记录及合格证书),此表的读数应当作为合同结算承包费用的有效依据。此表在安装后的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两年,按常理不可能出现不显示读数的现象,为何却于原告方起诉之前突然坏掉,答辩人不得其解!此表的安装位置很高,一直都是由原告方人员爬梯子上去抄表,答辩人一方从未上去看过表,该表是否系人为毁损答辩人存在合理怀疑。在2016年6月份之前的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方并未质疑过该表的计量是否准确,仅以原材料上涨成本增加为由要求答辩人适当调价,答辩人都给予了考虑,先后进行过三次调价,现原告不但不心存感激,相反还以此作为诉讼理由,实令答辩人难以理喻。三、原告主张按其安装的新表与老表的读数之差加权平均计算,要求答辩人追补其从承包之日起的供汽承包费用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必须建立在两个事实基础之上:一是答辩人厂所使用的计量表一开始不准确,而不是使用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减慢;二是计量表的误差比率从头到尾都是恒定的,而不存在逐步递增。如原告能证明这两个基本事实同时存在,则其诉讼主张可予支持。然而事实却是,答辩人厂的计量表是2014年10月底才选购的一块新表,该表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并经检定合格的表,不可能从使用之初即存在计量误差,要有误差也是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可能出现,那么这块表究竟是从何时起出现的误差?误差比率究竟是多少?出现误差后,误差比是恒定的还是递增的?这些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仅以答辩人厂计量表彻底坏掉之前最后一个多月的计量数据来逆推论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计量数据,这种论证方式有如一个模型病患者死亡之前一个月的食量来逆推计算其患病之前的日常食量,明显不可取。况且,原告方所安装的新表是一种带温度补偿的计量表,计量的参数标准与答辩人的不带温度补偿的计量表存在差异,二者之间不具有同一性,亦不排除因此存在差异的可能。综上,答辩人已经与原告结清了2016年7月之前的所有供汽承包费,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追补前期提供汽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3日,被告和原告蒋天福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蒋天福整体承包被告的锅炉房,承供被告生产所需蒸汽,按气压表读数取气压数结算。被告在每月的1日、16日给原告按气表结算承包费用,结算标准按145元每立方执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2014年10月16日原告蒋天福将该承包合同转让给原告周仁华经营,并注明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即2014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5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意外、纠纷等一切事故都与蒋天福无关。2014年11月4日依原告要求,被告安装了一个蒸汽流量计,(蒸汽流量计的基本情况,厂家:广州西森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4.10,出厂编号:141029-4,产品型号:FLVJ-EIDIJ3A100-016ADYX943)。原告周仁华承包一段时间后以亏损为由提出不承包了,要求中止或解除承包合同,被告则以上个月的供汽款不予结算,要求承包违约责任。原告周仁华与被告协商,将价格由145元每立方提高到150元每立方,后再提高到现在的160元每立方。2016年春节,王建华加入到周仁华转包合同中。承包一段时间后原告提出有亏损,后认为气压表的流量计有问题。2016年5月4日,原告在蒸汽流量计旁由被告方技术人员另行安装新的涡街流量计(涡街流量计的基本情况为,名称:涡街流量计,厂家:上海鼎誉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6.4,出厂编号:A1604565,产品型号:DYLUGB-DN100)。根据约定2016年6月1日结算时,涡街流量计为909t,蒸汽流量计为显示12620立方米。原告要求按其安装的涡街流量计计量,被告不认可。以蒸汽流量计计量为640立方米,即用12620立方米减去蒸汽流量为计以前的11980立方米,被告应付款102400元(640立方米×160元/立方米),该款已支付。2016年6月16日结算时,涡街流量计显示为1330t,蒸汽流量计显示为12895立方米,双方仍然按照蒸汽流量计显示予以结算,即减去以前的12620立方米,为275立方米,被告应付款44000元(275立方米×160元/立方米),该款已支付。2016年7月1日结算时,蒸汽流量计不显示了,涡街流量计显示为1828.59t。此次结算双方根据被告从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产纸268.96吨予以计算,即268.96吨×1.15立方米为310立方米,310立方米×160元/立方米总计49600元,此款已支付,后双方因计量问题产生争执,但协商未成。2016年7月5日,原告方申请湖南省隆回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湖南省隆回县公证处于2016年7月5日16时26分来到隆回县工业园内的湖南省隆回县瀚星纸业公司锅炉房,对两个蒸汽流量计分别进行了拍照,并读取两个蒸汽流量计的相关参数,蒸汽流量计(1):名称:涡街流量计,厂家:上海鼎誉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6.4,出厂编号:A1604565,产品型号:DYLUGB-DN100),流量范围:6.5T/H,仪表参数:11911/m³,流量表度数:1828.59t;蒸汽流量计(2):名称:蒸汽流量计,厂家:广州西森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4.10,出厂编号:141029-4,产品型号:FLVJ-EIDIJ3A100-016ADYX943,仪表系数:1243.46/m³,流量表度数无法读取。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国家蒸汽流量计站于2016年8月15日对广州西森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4.10,出厂编号:141029-4,产品型号:FLVJ-EIDIJ3A100-016ADYX943,检定为不合格;对上海鼎誉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6.4,出厂编号:A1604565,产品型号:DYLUGB-DN100,检定结论为准予1.5级使用,1.5级合格。原告方用去检测费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将整个锅炉房承包给原告,承供被告生产所需蒸汽,双方按气压表读数取气压数结算,现因原告存在亏损产生纠纷,故本案系合同纠纷,不是供用气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结算的依据为按气压表读数取气压数结算,现气压表即被告所安装的流量计经检测不合格,被告是否应追补前期提供供汽承包费。原告认为被告的流量计不准确,并要求根据加权平均计算,从承包开始计算到现在存在亏损99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所安装的蒸汽计量计不准确的事实存在,同时原告的亏损与成本、管理及技术等因素存在关联,对于被告所安装的计量计不合格,从而导致计量错误,被告应追补前期提供汽承包费从何时开始计算,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2016年5月4日前被告所安装的计量计不准确,以及何时不准确,现只能根据原告安装新的流量计予以确认计算被告应追补的承包费,即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根据新流量计显示为1828.59吨,双方约定的价格160元每立方米计算为292574元,被告已支付196000元(102400元+44000元+49600元),故被告应追补的承包费为9657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是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争议,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检测费3万元是对双方的流量计检测是否合格产生的费用,属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费用,故应由原告承担2万元,由被告承担1万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承包费96574元;二、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检测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30元,由原告蒋天福、周仁华、王建华负担12987元,由被告湖南瀚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爱炎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