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楠楠、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楠楠,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楠楠,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宿州学院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与桓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沈莉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勋,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该单位法务专员。上诉人徐楠楠与上诉人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简称美莱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06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徐楠楠与美莱坞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楠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魏昊智,上诉人美莱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楠楠上诉称:2014年6月29日,徐楠楠到美莱坞医院咨询美容的相关事宜,美莱坞医院承诺由成都华美医院的赵士俊专家为徐楠楠实施手术,为此徐楠楠支付了3.34万元医疗费。手术后徐楠楠因鼻部、眼部不适到美莱坞医院协商,方知手术并非赵士俊实施,而且赵士俊也不是成都华美医院的医生。徐楠楠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莱坞医院不仅应退回3.34万元手术费用,还应三倍赔付徐楠楠损失即10.02万元。但一审法院认定美莱坞医院实施的“纯韩明眸”手术没有造成伤害,仅判令美莱坞医院向徐楠楠退还美容费用2.34万元并赔偿7.02万元,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莱坞医院负担。美莱坞医院答辩称:涉案医生不存在执业资格不符的欺诈情形,双方医疗服务价格清晰。请求驳回徐楠楠的上诉请求。美莱坞医院上诉称: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医疗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纠纷的条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进行裁决。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错误的。2、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美莱坞医院一审时已经提交了手术医生和护士的相关医疗资格和医院的相关资质。虽然赵士俊在病历上没有签名只有印章,病历书写不规范,属于程序瑕疵。徐楠楠在术前曾与赵士俊医生进行过沟通且在术后去赵士俊原单位调查取证都能证明手术是赵士俊医生所做。赵士俊及康永培医生资质齐全,不存在欺诈。原审法院酌定纯韩明眸术1万元不妥,原始病历上有手术金额,且双方均签字认可,不存在价格不一的说法。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徐楠楠答辩称:美莱坞医院一审时未提交涉案医生的相关资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美莱坞医院的上诉请求。徐楠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美莱坞医院退还医疗费用3.34万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0.0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莱坞医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9日,徐楠楠到美莱坞医院进行美容手术咨询,在术前谈话咨询记录上填写相关资料并签字。美莱坞医院向徐楠楠推荐了成都华美医院的赵士俊医生,并承诺由赵士俊医生给徐楠楠实施手术。当天在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医师签字为康永培,手术费用共计3.34万元。2014年6月30日,美莱坞医院为徐楠楠进行名称为“纯韩明眸+鼻头缩小+鼻翼沟成型+鼻尖成型”的手术,手术单上医生签名为康永培,仅加盖赵士俊印章,无赵士俊签名。手术后期出现感染,造成组织增生,致双方产生纠纷。另查,美莱坞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赵士俊是成都华美医院的专家。又查,美莱坞医院不能举证康永培、赵士俊具有医疗美容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一审法院认为:徐楠楠在美莱坞医院接受“纯韩明眸+鼻头缩小+鼻翼沟成型+鼻尖成型”手术,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美莱坞医院向徐楠楠推荐成都华美医院的专家赵士俊为其实施美容手术,庭审中美莱坞医院并不能举证证明赵士俊是成都华美医院的医生。美莱坞医院在对徐楠楠的宣传推荐中提供虚假信息,徐楠楠基于美莱坞医院的宣传推荐产生误解而进行了手术,美莱坞医院承诺由赵士俊进行手术,××例中记载手术医生签名为康永培,仅加盖赵士俊印章,××程记录的要求和内容第十五条规定,手术应当由手术者签名,该手术没有赵士俊签名,不能证明赵士俊为徐楠楠进行了手术,且康永培、赵士俊均不具有医疗美容的医生专业技术资格。综上,美莱坞医院的上述医疗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与过错,违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给徐楠楠所做的“鼻头缩小+鼻翼沟成型+鼻尖成型”手术,给徐楠楠造成了损害,应当向徐楠楠赔偿损失,但是纯韩明眸手术并没有给徐楠楠造成损害,鉴于纯韩明眸手术价格双方对价格说法不一,且均不能举证证明,酌定纯韩明眸价格为1万元。据此,徐楠楠要求美莱坞医院退还其医疗费用234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70200元,合计93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美莱坞医院辩称采取手术的均为具有相关医疗资格的医护人员,徐楠楠手术的过程的确由赵士俊亲自实施,徐楠楠在2015年3月之前不配合医院的治疗措施均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其辩称需进行医疗责任鉴定,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美莱坞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徐楠楠医疗费用234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70200元,合计936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徐楠楠负担889元,美莱坞医院负担2079元。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同一审。美莱坞医院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三份,第一份是四川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卫生窗口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及卫计委网站查询信息材料,拟证明涉案医生赵士俊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并且来自于四川成都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不存在徐楠楠所说的虚假宣传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具备医学美容的专业资格;第二份是康永培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涉案医生康永培的诊疗资格合法有效;第三份是孙培培的护士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护士孙培培具备合法有效的专业资格。徐楠楠质证认为,第一份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并非发生于一审开庭后,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仅有单位盖章没有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该证据与徐楠楠一审提交的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出具的证明相矛盾,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对于第二份证据,赵士俊医师执业证和资格证仅有照片,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赵士俊执业时间为2009年,康永培执业时间为2010年,至2014年6月30日为徐楠楠实施美容手术时,间隔时间均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六年以上执业时间的法定条件。合议庭认证认为,美莱坞医院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美莱坞医院二审期间所举证据不予采信。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美莱坞医院是盈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又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上诉人徐楠楠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双方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徐楠楠选择以违约之诉起诉美莱坞医院,于法有据。美莱坞医院承诺由赵士俊进行手术,××例中记载手术医生签名为康永培,仅加盖赵士俊印章,××程记录的要求,不能证明赵士俊为徐楠楠进行了手术,且康永培、赵士俊均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具有六年以上执业时间的法定条件,原审认定美莱坞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有事实依据。因双方没有就各项手术单独约定价格,原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亦属适当。综上,徐楠楠、美莱坞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上诉人徐楠楠负担889元,上诉人淮北东方美莱坞医疗美容医院负担20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梦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