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雄光、石新忠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雄光,石新忠,贾合香,蒙新华,滚加格,许明合,王秀华,覃现金,石安平,石海程,覃恩俊,吴文明,石金保,石文德,滚松格,陆太平,余中合,许伟明,肖玉仁,汤安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雄光,又名甫金龙,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蒋波林,广西银正(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新忠,曾用名石星忠,又名甫远,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卢红生,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合香,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新华,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滚加格,曾用名滚老格,又名甫加,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健,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明合,又名甫龙,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秀华,又名甫王,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少雄,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现金,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正辉,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安平,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彬,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海程,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恩俊,曾用名覃车兵,又名甫可,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文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金保,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文德,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滚松格,又名松宝,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太平,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17年3月1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余中合,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伟明,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肖玉仁,女,1982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汤安中,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雄光、石新忠、贾合香、蒙新华、滚加格、许明合、王秀华、覃现金、石安平、石文德、石海程、滚松格、陆太平、许伟明、肖玉仁、汤安中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吴文明、石金保、余中合、覃恩俊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桂02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雄光、石新忠、贾合香、蒙新华、滚加格、许明合、王秀华、覃现金、石安平、石海程、覃恩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朱 滨审 判 员 谭贵勇代理审判员 刘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