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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71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文盲,农民。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铁公安处抓获并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火车站第二候车室,趁K165次列车检票放行拥挤之机,从旅客日什某某裤子右侧兜内盗窃人民币1400元整,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日什某某。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日什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延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2)浏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比曲莫非作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扒窃旅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志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义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