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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彭爱和、王永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和,王永昌,朱绪文,欧阳红莲,张元德,刘辉,董渊,宋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爱和,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昌,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朱绪文,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欧阳红莲,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张元德,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刘辉,住安福县。被执行人:董渊,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宋燕萍,住安福县。本院在执行彭爱和、王永昌与朱绪文、欧阳红莲、张元德、刘辉、董渊、宋燕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绪文、欧阳红莲、张元德、刘辉、董渊、宋燕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82.845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