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辉建材批发部与施红年、吴传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辉建材批发部,施红年,吴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809-2号申请人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辉建材批发部,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城西区C栋51、49、4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0406600077842。经营者:范应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施红年,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肥东县,被执行人吴传兵,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肥西县,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辉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施红年、吴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红年、吴传兵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