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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栾海龙与被告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海龙,白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758号原告栾海龙,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景御大厦。被告白鑫,男,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栾海龙诉被告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0日,被告白鑫以其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栾海龙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