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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严飞,蒋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吕照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程飞沫。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学尚。原审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子豪。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子豪。原审被告:李子豪,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潘丽婵,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严飞,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审被告:蒋琴,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恒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严飞、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0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恒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等协商,并口头约定由其中的担保人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交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履行过程中,采取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上述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为本案原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