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485号原告洪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乌日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