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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485号原告洪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应收取的5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乌日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