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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洪官、陈振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官,陈振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19号申请人:刘洪官,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陈振湖,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刘洪官与陈振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洪官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振湖名下的闽F×××××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林灵姿以其名下的闽F×××××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洪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振湖名下的闽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林灵姿名下的闽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