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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谢烈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烈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3号罪犯谢烈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二千元(已缴纳四千五百元)。被告人谢烈军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烈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财产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安徽省灵璧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烈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