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陆小平,刘晓方,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陈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418号8楼。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国光,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静萍,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10-101室。法定代表人陆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小勇,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陆小平,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刘晓方,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住所江苏省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赵联路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陆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乌桥北堍(荷花村)。法定代表人陈徐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徐芳,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新兴路**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陆小平、刘晓方、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陈徐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0万元及利息损失(含违约金)(利息损失以欠款6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款项由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二、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前赔偿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94860元。三、被告陆小勇、陆小平、刘晓方、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陈徐芳对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含本案负担的诉讼费),则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结欠的全部应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有权对被告陆小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XXX室的房屋(债权数额178万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272万元)、对被告陆小平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XX幢XXX室的房屋(债权数额100万元)、对被告刘晓方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南路金盛花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盛泽XXXXX、债权数额103万元)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66118元、减半收取330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59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并于2016年3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因吴江市久龙纺织有限公司、陆小勇、陆小平、刘晓方、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陈徐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54419元,执行费为64672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陆小勇、陆小平、刘晓方、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陆小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XX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XXX室的房产、陆小平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XX幢XXX室的房产、对被告刘晓方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南路金盛花园的房产、吴江市赫德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6、8组的房产、安徽赫德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陆小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XXXX室的房产以391万元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本院遂以2502000元为起拍价进行变卖,买受人胡芳以2502000元竞买成交。本院已将上述拍卖所得执行款2502000元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其他案涉房产本院另案将予以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本案所有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陆小勇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XXXX室的房产处置完毕,其他案涉房产本院另案将予以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