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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冀伟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伟科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伟科,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伟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伟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冀伟科在沙河市火车站,以8500元的价格从一名结巴男子(情况不明)手中购买一辆“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A×××××号)。同年10月15日晚上,冀伟科来到冀尹固村西高铁桥下,又欲以1500元的价格从该名男子手中购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D×××××号)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该车被扣押,两人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长安牌”面包车价格为19365元;“五菱”牌面包车价格为22246元,总价值为41611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返回失主。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冀伟科在庭审时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破案经过证明、被盗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领取证明;被害人韩某、霍某1陈述;被告人冀伟科供述与辩解;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伟科明知他人销售的汽车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冀伟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冀伟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冀伟科已经着手购买第二辆赃物,但由于被公安民警及时发现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伟科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依法确定对其判处的刑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伟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单飞鹏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印)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