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1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16丁晓红与海安振发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红,海安振发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16号之一原告:丁晓红,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系原告丁晓红丈夫,住海安县。被告:海安振发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西城街道田庄花苑170号。法定代表人:孙凤平,总经理。原告丁晓红与被告海安振发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先后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晓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晓红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丁晓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