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立秋与石月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秋,石月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95号原告王立秋,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石月轩,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秋诉被告石月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