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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健,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员工,住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危险驾犯罪2016年1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健酒后在许昌市魏都区向阳路“名人”KTV因消费纠纷与该KTV工作人员周某、张某发生争执后,郭健欲驾驶车牌号为豫K×××××的福特牌小型汽车离开,周某、张某遂上前拦截,后郭健强行驾车将张某撞开后又将周某撞至其驾驶车辆的引擎盖上,郭健在张某俯卧在其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的情况下,仍驾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与延安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郭健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89.243mg,属醉酒驾驶。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健的供述,证人周某、毛某、张某、黄某、房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与周某、张某就本案涉及的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查获经过,被告人郭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郭健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来自: